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阿拉山口口岸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0〕79号)
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关于规范阿拉山口口岸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九月十日
关于规范阿拉山口口岸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阿拉山口口岸土地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规范阿拉山口口岸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关于
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等有关规定,针对阿拉山口口岸历史遗留的土地问题和土地市场发展实际,以规范阿拉山口口岸土地登记工作为重点,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阿拉山口口岸土地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口岸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
二、工作原则
㈠ 依法登记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阿拉山口口岸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合法性。
㈡ 属地登记原则。用地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由博州国土资源局阿拉山口分局按规定受理审核,并按程序呈报。
㈢ 申请登记原则。用地申请人向博州国土资源局阿拉山口分局提出用地登记申请,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登记发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