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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㈤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㈥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主要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人均水平的3倍以内。

  四、离退休人员补贴

  ㈠ 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其中保留地区补贴除外。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离退休人员补贴。

  ㈡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平均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按照当地事业单位规范后津贴补贴平均水平(需扣除保留地区补贴)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离休人员比例为90%,退休人员比例为75%,退职人员比例为50%。

  ㈢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离休和退休人员补贴标准根据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岗位的不同,按不同岗位等级系数设置。离、退休人员岗位等级系数暂按在职人员岗位等级系数确定。

  五、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

  ㈠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应根据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建立符合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职业特点的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单位内部考核工作的指导,形成相应的奖励激励机制。

  ㈡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㈠ 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额安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的补助,按《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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