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1]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州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卫生局制定的《自治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自治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州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卫生局)
为推进自治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切实做好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自治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222号)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自治州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本办法所指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除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㈠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确定。州、县(市)级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随本级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的调整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