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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1〕7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机关共同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50号)要求,现将做好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州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2001年以来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

  规范性文件中是否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是否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是否存在与《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程序等规定不一致的情形。

  三、组织形式

  ㈠按照“谁起草、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对属于本部门组织实施的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本机关制定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属于自治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提出废止、修改建议;属于本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自行决定废止,并将清理结果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㈡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清理标准,负责本县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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