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㈡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㈢ 经济效益良好。
㈣ 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㈤ 所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㈥ 符合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申报项目资金指南所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供如下资料:
㈠ 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㈡ 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水平、职工人数、上年财务状况等。
㈢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㈣ 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材料(纳税情况将作为获得项目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㈤ 企业所在县市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的认定资料。
㈥ 企业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出具承诺。
㈦ 专项资金指南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项目的审核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等许可手续。
第九条 自治州各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自治区及自治州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提出当年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支持重点及使用方案,会同自治州财政局组织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条 各县(市、口岸)企业按属地关系向本县(市、口岸)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州直企业直接报自治州各项目主管部门、州财政局。
第十一条 各县(市、口岸)项目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在本县(市、口岸)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联合上报自治州项目主管部门和州财政局。
第十二条 自治州各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州财政局建立项目审查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人员,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四章 项目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列入自治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在财政厅将项目预算(拨款)下达自治州财政后,自治州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到项目承担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根据项目进度及建设情况拨付项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