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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㈠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㈡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㈢ 经济效益良好。

  ㈣ 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㈤ 所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㈥ 符合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申报项目资金指南所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供如下资料:

  ㈠ 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㈡ 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水平、职工人数、上年财务状况等。

  ㈢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㈣ 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材料(纳税情况将作为获得项目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㈤ 企业所在县市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的认定资料。

  ㈥ 企业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出具承诺。

  ㈦ 专项资金指南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项目的审核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等许可手续。

  第九条 自治州各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自治区及自治州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提出当年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支持重点及使用方案,会同自治州财政局组织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条 各县(市、口岸)企业按属地关系向本县(市、口岸)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州直企业直接报自治州各项目主管部门、州财政局。

  第十一条 各县(市、口岸)项目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在本县(市、口岸)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联合上报自治州项目主管部门和州财政局。

  第十二条 自治州各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州财政局建立项目审查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人员,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四章 项目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列入自治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在财政厅将项目预算(拨款)下达自治州财政后,自治州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到项目承担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根据项目进度及建设情况拨付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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