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1〕7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各类政府性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监督管理及跟踪问效,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及自治州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综合利用、专业化发展、品牌建设、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以及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场开拓等方面。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及自治州的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自治州财政局负责自治州各类专项资金的拨付工作,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
自治州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确定自治州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自治州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项目的申请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