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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本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对以前年度累计结余规模较大的项目资金(含部门基本账户和专项账户),州财政局应当及时提出消化结余资金的措施,调减该部门当年预算,或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根据其累计结余资金情况,抵顶该部门财政拨款预算数额。

  第十四条 实施对各部门当年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与次年预算安排挂钩的管理机制。对预算执行进度快、使用效果好的专项资金,州财政局在安排次年预算时优先予以考虑;对预算执行进度慢、使用效果差的专项资金,次年暂缓安排或取消预算。

  第十五条 建立对各部门结余资金定期通报制度。年度预算执行中,州财政局按季度通报各部门结余资金情况,督促部门加快资金拨付,及时消化结余资金,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各部门的职责。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结余资金的审核、对账、汇总和上报工作;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出本部门结余资金的预算安排、调整使用和申请支付工作;负责提出消化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结余资金的建议;监督和管理所属单位结余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 财政局各相关业务机构职责。

  财政预算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自治州本级部门结余资金管理的制度、办法;负责各部门预算编制中结余资金使用的审核下达工作;负责按期通报各部门结余资金有关情况。

  财政国库管理机构负责自治州本级部门当年形成的国库集中支付年终额度结余确认工作;负责结余资金的拨付与核算,负责结余资金会计账务处理。

  财政各业务管理机构负责对部门的结余资金(含以前年度形成的国库集中支付年终额度结余)的年终审核、对帐和确认工作;负责部门结余资金的汇总整理工作;负责对部门结余资金的安排使用、调整变更申请和抵顶预算提出审核意见;审核结余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提出消化部门结余资金的意见、建议;监督检查分管部门结余资金的安排使用。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提供自治州本级部门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对未执行完政府采购的项目,加快采购进度。

第六章 部门结余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州财政局、审计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州直部门结余资金管理情况进行调查或者检查。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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