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州财政局负责对部门结余资金数额和有关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意见及时通知州直部门。
第三章 部门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 基本支出结余经州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办理结转手续,用于次年部门基本运转支出,但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编制次年部门预算时,州直部门新增基本支出,应优先动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结余资金不足以安排时再向州财政局提出申请增加预算。各部门在次年提出基本支出追加申请时,首先使用部门上年基本支出结余资金,不足部分州财政再予追加预算。
第九条 对自治州本级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办理有关手续。
州直部门连续年度安排预算的延续性项目,有专项结余资金的,在申报次年预算时,应结合项目进展情况主动统筹部分结余资金,再向州财政局申请增加预算。对延续性项目专项结余较多的部门,州财政局在次年可适当减少有关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已实施完毕而形成的净结余资金,一律收回预算;到年底仍未执行完成的,经审核确实需要结转次年使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可结转次年继续安排使用,但在办理结转手续时,部门要提出次年项目的执行期限,在次年执行中必须按照资金使用的时间要求使用完毕,逾期未使用的,收回预算。
对一些跨年度执行的基建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项目,经审核确认后办理结转手续,但必须在项目规划期限内使用完毕,逾期未使用完的,收回预算。
属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余项目资金,上级财政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部门基本账户和专项账户的结余资金,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主动消化账户结余。州财政局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消化结余资金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08〕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消化部门结余资金的措施
第十二条 对当年执行进度缓慢、项目前期准备不足、不具备执行条件、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较多结余资金的项目,州财政局应当及时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于每年12月20日前调减当年该项目支出预算指标或调整用于该部门新增项目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