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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本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本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1〕7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财政局拟定的《自治州本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自治州本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规范和加强州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参照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本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州本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部门结余资金”),是指自治州本级预算部门按照自治州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在预算年度内尚未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包括国库集中支付年终额度结余资金、预算单位基本账户结余资金、专项账户结余资金和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由财政拨款提取转为事业基金的结余等。

  第三条 部门结余资金按照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和项目支出结余资金。部门基本支出结余包括人员经费结余和公用经费结余。

  第四条 部门结余资金按形成时间划分为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当年结余是指部门当年财政拨款形成的结余;累计结余是指部门截止到某年度年底形成的累计财政拨款结余资金。

  第五条 自治州本级部门应当对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进行明细核算,并与单位会计账表及部门决算报表相关数据核对一致。州本级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项目资金收支进行单独核算,对于项目支出与基本支出混账管理、核算不清的,州财政局对其结余资金全部视同项目支出结余资金进行审核确认。

第二章 部门结余资金的报送及确认

  第六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州直部门应对本部门的结余资金情况进行清理,并对形成结余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如实填写本部门年度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连同有关说明材料于次年1月10日之前报送州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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