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1〕7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国土资源局拟定的《自治州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自治州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州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系统(以下简称BZCORS)的使用与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
基础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BZCORS仅提供自治州辖区内空间导航位置服务。自治州国土资源局(测绘局)负责BZCORS统一管理,设有BZCORS参考站的县(市、口岸、赛管委)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辖区BZCORS参考站的日常维护管理。
第三条 BZCORS主要服务内容:
㈠ 网络RTK、RTD服务。BZCORS系统提供全天候的网络RTK、RTD数据服务,支持CMR/CMR+、RTCM 2.3/3.0/3.1等多种差分数据格式;
㈡ 坐标转换。提供自治州范围内CGCS2000(WGS84)坐标到1954北京坐标与1980西安坐标之间的转换服务;
㈢ 数据下载。提供参考站采样间隔15秒或30秒原始观测数据的下载服务;
㈣ 数据后处理服务。根据用户提供的观测数据及处理要求,结合参考站数据进行基线处理与平差计算。
第四条 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需要使用BZCORS的,应当向自治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第五条 申请使用BZCORS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 具有测绘资质的自治州测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