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1〕1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3号)要求,自2010年起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年度报告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告内容
(一)2010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
1、贯彻执行《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3号令)和《自治州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巴政办〔2008〕57号)情况。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在起草、合法性审查、决定、公布等环节,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情况。
2、备案审查情况。制定机关报送规范性文件及其目录,履行备案职责情况;备案机关备案登记、审查、纠正的件数、文件目录,定期公布等情况。
3、备案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各环节的管理和制度建设情况,指导和监督下级行政机关遵守规范性文件程序和履行备案工作职责情况,以及备案工作机构、人员、责任等组织保障措施情况。
4、主要做法、经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二)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情况
2010年,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
关于印发自治州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10〕14号),在全州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在报告201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的同时,报告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未完成清理工作,或者未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的,应在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时作出完成期限承诺。
二、具体要求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报告须以书面和电子文本方式报送。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填写《规范性文件目录》(2010年度,含清理规范性文件统计,见附表一),各县市人民政府上报附表一时,将县市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部门、乡镇分开上报;各县市人民政府报告本地区备案工作情况时还应当认真填写《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表》(2010年度,含备案工作机构情况,见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