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草案拟制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决策建议或承办处室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及时提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拟列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5个工作日将建议涉及相关材料送厅办公室合法性审查。厅办公室应当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因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做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可以对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决定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厅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的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向办公室报送以下资料:
(一)决策建议方案(含备选)及说明;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专家论证报告;
(四)有关单位、社会公众等意见的综合材料及采纳情况;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六)合法性审查意见;
(七)召开听证会的,应当提交听证报告;
(八)涉及决策事项的其他材料。
本条所列第一至八项材料,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具体情况,可以单项或者多项。
第十五条 办公会议研究确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议组成人员到会;
(二)重大决策事项建议或承办处室到会作决策建议方案说明,并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三)分管厅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分管厅领导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四)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及邀请专家发表意见;
(五)厅长根据会议情况对重大决策做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等决定。
第十六条 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重大决策事项时,厅办公室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依照相关规定通报决策实施情况和相关信息。
办公会议对重大决策事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相关决定由厅长或其授权的分管厅长签发;作出暂缓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处室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地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并及时报告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不得抗拒、变通、推诿、拖延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厅重大行政决策提出质疑或者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