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结果公示。
法律、法规或者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对行政机关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或承办处室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专家、基层单位和公众意见,全面、准确掌握决策信息,一般应当拟送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专家论证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需要专家论证的,决策建议或承办处室应当组织相关领域至少3名以上专家或者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风险等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报告。专家或专业研究机构对发表意见的科学性负责。论证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逐步健全和完善涵盖卫生不同专业领域的决策咨询专家库。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听取意见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备选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其简要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一条 对直接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深远的重大行政决策,或者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听证的情形的,应当举行听证。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或承办处室应当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方案。听证举行10个工作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及相关背景材料。
听证公开进行,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事项的范围、内容、程序等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讨论决定前,厅办公室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法律专业人士对决策预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