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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卫办〔2011〕28号)


厅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根据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及卫生部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卫生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江苏省卫生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大家,请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江苏省卫生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卫生厅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卫生部重要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
  (二)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研究确定全省卫生宏观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
  (三)卫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法推进事项及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和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议;
  (四)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事项和突发性疑难群体信访事件处理;
  (五)其他对全厅工作有重大影响,需要由集体研究、审议、决策的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决策听证、合法性审查与行政主体决定相结合,严格按法定职能、法定权限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按照《江苏省卫生厅工作规则》规定的会议制度,列入厅长办公会议、厅办公会议。
  第六条 厅机关各处室根据分工,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的调查研究、方案起草、前期论证评估与征求意见等工作。厅办公室汇总审核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合法性审查,并做好拟提请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材料(资料)的收集、分发工作。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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