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范围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范围。2011年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产品,既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同时也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使用。参加本次集中采购未中标的产品,通过经济技术标评审,并执行相同评审分组(质量要求)中标产品价格的,可以进入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标入围产品目录。已列入本次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目录内剂型、规格的药品,不再列入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未列入本次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目录同一通用名下的其他剂型、规格的药品,列入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三、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相关政策
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根据临床实际和群众用药需要,按规定比例优先配备使用。其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通用名品种数占基本药物目录(含省增补药物)通用名总数的比例,二级综合医院原则上不少于80%、三级综合医院原则上不少于70%;中医院参照同级别综合医院比例可下调10个百分点;专科医院的配备比例也应在现有基础上适当上升。各医疗机构销售基本药物的金额占全部药品销售总金额的比例要力争在现有基础上提升5个百分点,并随综合改革的推进逐步提高,我厅将适时明确规定比例。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按国家和省现行价格政策执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内少数特殊需求药品的采购办法另行制定。
四、认真组织基本药物日常采购
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组织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在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进行网上采购。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结果公布后,即进入日常采购阶段,省药品采购中心根据中标结果和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在采购平台上分别公布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产品目录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目录。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公布的中标产品目录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目录,组织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认真研究本单位基本药物使用情况,按规定要求选定需要采购的具体产品,制定采购计划。通过采购平台,向供货企业发送采购订单。供货企业根据网上采购订单及时响应,按照采购订单和配送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医疗机构所购药品及时配送到位。网上采购药品配送到医疗机构后,医疗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对网上采购订单、供货清单、发票和所购药品等进行审核验收。核对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由药品验收人、送货人分别在供货清单上签字盖章,完成药品验收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