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苏卫医便〔2011〕142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和推荐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1〕1204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2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和推荐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科申报范围
2012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专科范围为呼吸内科、神经内科、肾病科、普通外科、泌尿外科、烧伤科、眼科、皮肤科和急诊医学科。
二、申报要求
(一)专科基本条件。
1、所在医院为三级医院;
2、该专科整体实力强,医疗技术水平高,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全省尚无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专业除外);
3、专科医疗质量和工作绩效好;
4、专科人才形成梯队,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合理,有一支素质较高的后备人才队伍;
5、医院积极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并认真完成政府交办任务。
(二)申报和推荐安排。
1、根据卫生部要求,每省推荐每个专科不超过2所公立医院。各医院可按照2012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专科申报范围,根据申报条件要求和卫生部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吸内科等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158号),可从卫生部网站上下载)自评后进行申报。
2、根据卫生部推荐1所民营医院的要求,由南京医科大学眼科医院申报眼科项目。
(三)申报材料。
1、《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各个专科的《申报书》可以从卫生部网站医政管理栏目下载。《申报书》全版纸质版一式两份,用于专家评估和存档。
2、《申报书》全版电子版(PDF格式),用于专家评估。
3、《申报书》公示版电子版(PDF格式),即《申报书》中的“专科整体实力”部分,用于公示(在制作《申报书》公示版时要删除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及患者姓名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