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国家、省重点项目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60%以上耕地,在符合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可按照项目带土地的原则,将不超过被征地总面积8%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预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促进就业和兴办公益事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征地或者不按照国家和本《规定》的规定进行征地补偿安置,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征收土地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各项补偿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年产值、经济总量和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公布。
第三十四条 收回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按收回时剩余使用年限的土地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颁布实施后,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已批准农转用和征收的项目征地,按已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进行补偿。已依法申请办理农转用和征收,但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尚未批准的项目征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补偿金额低于本规定补偿标准的,按本规定补偿标准给予补足;通过增加奖励或其它补偿方式已达到或超过本规定补偿标准,不再给予补偿。本规定颁布实施前涉及征地遗留问题的补偿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为促进征地工作,从财政经费安排征地补偿费总额5%的征地工作经费和5%的不可预见费,由征地单位统筹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三亚市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的通知》(三府〔2004〕33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土地补偿奖励办法和调整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三府〔2008〕12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