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或省级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其他证照,从事生产经营食品的。
(九)生产、加工、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或者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明示保质期的。
(十)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十一)对应当采取下架封存、销毁等退市措施而未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退市的,或者将退出市场的食品再次流入市场经营的。
(十二)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 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行为发生于本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的处理办法为: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
(二)重大案件的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可在举报、受理时自设6位密码,在违法行为线索查处结束后,凭密码和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三)同一违法行为被两次以上分别举报的,按一案奖励所有举报人。
(四)两人及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五)对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
第十二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新闻媒体工作者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 对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违法案件或无涉案货值、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50-300元奖励。对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不足1万元的违法案件,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500元。对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不足5万元的违法案件,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对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不足100万元的违法案件,按照货值金额的5%计算,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