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进一步完善立法项目公开征集,立法草案听证、论证和征求意见制度,完善意见采纳和处理情况反馈机制,增强立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研究制定立法听证工作规范,完善政府立法后评估机制和评估方法,组织对2件群众关注的市政府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选择2件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市政府规章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听证。
3.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开展对《
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66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日常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大对报备文件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规范性文件电子管理系统深化应用,提升备案审查网上运行质量。进一步创新备案审查思路,改进审查方式,建立专业审查与法律专家审查相结合、内部审查与外部审查相结合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加大纠错力度,对违法或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坚决予以纠正,提升备案审查的效果和权威。
(二)进一步精简和规范行政权力。
1.进一步精简行政权力。进一步减少政府管制,减少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凡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不再实行审批管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重点围绕投资领域、社会事业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及相应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清理和精简。2012年,市级和区(市)县行政权力事项在现有基础上总体精简5%。
2.清理规范前置审批事项。全面清理前置审批事项,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不再实行前置审批;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审批项目,一律取消;对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明确前置审批的顺序,避免出现互为前置条件的现象,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发展条件。2012年,全面完成企业登记、投资立项、规划建设等领域的前置审批事项清理工作。
3.严格行政权力事项管理。健全行政权力动态调整机制,严格执行行政权力调整审核备案制度。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应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确认;区(市)县行政权力事项调整应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确认,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市和区(市)县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已取消、下放或调整的行政权力的后续监管,确保行政权力事项管理职责落实到位。
(三)深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1.进一步完善行政权力数据库。加强行政权力数据库的管理,根据行政权力有关依据的立、改、废以及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及时做好行政权力事项的增减、调整工作。积极推动行政权力名称、办理时限、设立依据等权力要素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2012年,对区(市)县行政权力事项进行进一步规范,做到名称、依据、时限、材料“四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