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发展规划及实际需要,建立行业基建项目储备库。各行业基建项目在完成建议书编制和初步论证工作,并报行业分管市领导审定后,由市发展改革委纳入市本级基建项目储备库管理。
(二)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在每年10月初,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基建项目储备情况,编制次年各行业市本级基建项目资金需求计划。
(三)市财政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在每年10月中旬,根据预算安排情况,结合次年各行业市本级基建项目资金需求计划,确定市本级基建投资预算总规模及各行业预算规模。
(四)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在每年10月底,根据预算规模编制次年各行业市本级基建项目计划草案,报各行业分管市领导审定。
(五)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在每年11月初,组织专家,对次年各行业市本级基建项目计划草案进行评估,并审核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建设条件、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在此基础上,统筹编制次年市本级基建项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定。
(六)对于符合市政府基建投资支持方向且建设资金来源已明确,但建设条件尚未落实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列入市本级基建项目待安排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定。
每年7月初,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会同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当年已经落实建设条件的待安排计划草案项目,报市政府审定后,纳入本年度市本级基建项目计划草案。
四、资金安排
(一)市本级基建项目资金一般按行业分类,原则上由城建专项资金、教育专项资金、水利专项资金、财力基建专项资金、农业专项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资金等各类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列支。未列入市本级基建项目计划的,不得安排建设资金。
(二)各行业市本级基建项目资金安排应当不超过年度财政专项资金预算规模。
(三)市本级基本建设各类专项资金应优先安排所对应领域的中央、省投资项目配套资金,以及市本级债务本息。
五、项目审批和计划下达
(一)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市本级基建项目的报批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依次审批基建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或实施方案。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总投资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下同)以下的市本级基建项目,可简化审批程序,即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省略项目可研报告审批环节,直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或实施方案。其中,由市区两级共同投资并以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投资为主,且单体项目市本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县(市)和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