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
(沈政办发〔2012〕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编报的通知》(沈人大办〔2010〕3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管理范围
(一)市本级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本级基建项目),是指按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方向,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投资购建修缮房屋建筑物、基础设施等及与此相关联的项目。
(二)投资购建修缮房屋建筑物类项目,主要包括购买、建造、修缮城乡公用房屋建筑以及相关附属配套设施等项目。
(三)投资购建修缮基础设施类项目,主要包括购买、建造、修缮农林水利设施、城乡综合交通设施、生态环境设施、能源动力设施、供水排水设施、邮电通信设施、消防设施及人防设施等项目(含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附属房屋建筑物)。
二、职责分工
(一)市发展改革委是市本级基建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储备,并统筹编制年度市本级基建项目计划草案;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咨询评估论证、审批等工作;负责下达年度市政府投资购建修缮房屋建筑类项目计划,以及房屋建筑类项目监督管理、综合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
(二)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依据市政府规定的权限,履行各行业所属市本级基建项目的管理职责;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下达各行业年度市政府投资购建修缮基础设施类项目计划;负责组织开展本行业购建修缮基础设施类项目的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基建总体预算规模和各行业分项预算规模草案,并参与年度市本级基建项目计划草案编制;负责审查项目预(结)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监督项目的财务活动。
(四)市监察、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市本级基建项目实施监督。
三、计划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