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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2年天津市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制定对营养改善计划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各类供餐模式的准入管理。学校食堂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后方可供餐;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对辖区内新建、改扩建的学校食堂的图纸设计进行事前审查,并加强设计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指导。供餐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供餐条件和能力,托餐家庭必须具备保证餐饮安全的基本条件。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必须通过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的招标后,方可纳入营养改善计划供餐单位。
  (三)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区县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供餐的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按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要求,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强化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供餐的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责令整改、及时复查验收、及时通报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建议区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停止其供餐资格;对违反法律规定,导致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快推进量化分级管理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按照《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的要求,以中小学食堂及托幼机构食堂为重点,加快推进农村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5月2日~20日)
  各区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今年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对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学校进行调查摸底,并于2012年5月20日前将方案报市餐饮食品监督所。
  (二)第二阶段(5月20日~11月20日)
  按照全面铺开、有序推进的原则,采取两手抓的方式,同时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和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区县应于2012年5月30日前将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学校食堂状况调查报告报市餐饮食品监督所;于2012年6月底前完成农村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工作,并将工作总结于2012年7月10日前报市餐饮食品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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