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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预防和处理违法建设行为。市规划部门负责加强对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效预防和处理。
  对物业管理区域违法建设、违法改变房屋用途及侵占公共场地等行为,由物业服务机构、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向规划部门报告,同时书面告知当地街道办事处;规划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
  对尚未依法整改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规划部门书面告知房管、工商、民政部门,暂缓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房屋抵押登记、工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和社会组织登记。其他区(市)县和成都高新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其他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预防和查处。
  (三)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房管部门要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租赁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要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流动人口的管理,指导、督促物业服务机构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工作,消除各类治安安全隐患。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在人防、技防、物防、消防经费方面给予保障。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发生重大社会治安案件、重大刑事案件以及重大安全事故的,房管部门要对相关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撤销资质。
  四、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基层民主管理
  (一)加强社区组织建设。市民政部门要指导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设立便于实施物业管理的居民自治单元,夯实社会基层治理基础。在符合社区建设相关条件的区域设立社区,选举居(村)民委员会;居民户数达不到一定规模不便于设立社区的,按照居民小组尽量与物业管理区域相一致的原则,建立居(村)民小组。居(村)民委员会成员、居(村)民小组组长为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可推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参加选举。
  (二)强化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民主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指导辖区内业主委员会按照市房管部门制定的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管理规约,强化业主民主管理意识。业主委员会应依法开展工作;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按《条例》规定筹集,具体费用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或在管理规约中明确规定。
  (三)建立三级纠纷调解体系。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和完善社区、街道(乡镇)、区(市)县三级物业管理纠纷调解体系,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市司法部门指导建立健全覆盖物业管理区域的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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