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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成办发〔2012〕1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在改善人居环境、强化城市管理及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中的积极作用,夯实社会管理基础,创建宜人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一)2012年,全市建立服务规范、管理有序、环境优良、和谐文明的物业管理长效机制,中心城区社区(院落)物业管理基本实现规范化,全市100户以上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规范化建设达标率60%,基本实现城乡物业管理全覆盖。
  (二)2013年,全市基本实现物业管理区域行政监管职责得到落实、社会基层治理明显加强、业主民主管理进一步优化、物业服务水平全面提升。
  二、加强业主大会建设
  (一)明确推进主体。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将业主大会建设及其业主委员会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基层民主建设的工作内容,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工作职责,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加强政策法规宣传,组织推进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建设。房管部门要加强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促进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有序开展。
  (二)明确工作任务。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应建尽建”的要求,对符合业主大会设立条件的建筑区划,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并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建立目标考核机制。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为主要对象的工作目标年度考核机制,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业主大会设立率2012年达60%,2013年达80%。市目标督查部门要会同市房管部门加强对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的督查和管理。
  三、加强安全监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一)加强房屋结构安全监管。房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物业管理区域房屋结构安全实施严格管理;监督物业服务机构严格按照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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