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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职能及机构设置和行政编制的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职能及机构设置和行政编制的批复


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

  《关于黄浦区税务局机构职能调整的请示》(沪国税黄人〔2012〕9号)收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撤销黄浦区和卢湾区、设立新的黄浦区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并报上级部门批准,对你局的职能及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行政编制作如下调整:

  一、关于机构名称、级别和职能

  调整后,撤销原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简称“原黄浦区税务局”)和原上海市卢湾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卢湾区分局(简称“原卢湾区税务局”)建制,组建新的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简称“黄浦区税务局”),机构级别为正处级。原黄浦区税务局和原卢湾区税务局职能由新组建的黄浦区税务局承担。

  二、关于内设机构

  调整后,黄浦区税务局内设机构为10个:①办公室;②货物和劳务税科;③所得税科;④收入核算科;⑤纳税服务科;⑥征收管理科;⑦信息技术科;⑧财务管理科;⑨人事教育科;⑩监察室;另按有关规定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机构级别为正科级。

  三、关于派出机构

  调整后,在黄浦区税务局第二、第八、第九、第十三、第十四、第二十一(原卢湾区税务局第六税务所)、第二十二(原卢湾区税务局第七税务所)、第二十五(原卢湾区税务局第十税务所)和第二十六(原卢湾区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税务所的人员整建制划出的基础上,黄浦区税务局的派出机构从目前的27个调减为18个,机构级别为正科级,保留行政执法资格,机构名称为:

  1、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第一税务所;

  2、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第二税务所;

  3、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第三税务所;

  4、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第四税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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