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表格一式二份,一份送总机构,一份由总机构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四:
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证明
国家(地方)税务局:
你局征管的
系我局征管的
二级分支机构,由于
,按照国税发〔2008〕28号规定,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暂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特此证明。
上海市 国家(地方)税务局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说明:情况证明一式二份,一份送总机构,一份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五:
关于核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的函
编号:
税务局:
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每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总机构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就地预缴。
请贵局对以下情况进行核查:
1.我局辖区
是否为你局辖区
的二级分支机构。
2.我局辖区
未收到你局辖区总机构
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核实该总机构是否填报。
3.我局辖区
收到的你局辖区总机构
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是否符合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
请贵局于
年
月
日之前函复。
上海市 税务局(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