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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说明:表格一式二份,一份送总机构,一份由总机构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四:
  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证明

        国家(地方)税务局:
  你局征管的                  系我局征管的        二级分支机构,由于             ,按照国税发〔2008〕28号规定,自       日起至       日止暂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特此证明。

上海市    国家(地方)税务局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说明:情况证明一式二份,一份送总机构,一份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五:
  关于核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的函

  编号:

        税务局:
  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每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总机构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就地预缴。
  请贵局对以下情况进行核查:
  1.我局辖区       是否为你局辖区       的二级分支机构。
  2.我局辖区     未收到你局辖区总机构      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核实该总机构是否填报。
  3.我局辖区      收到的你局辖区总机构      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是否符合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
  请贵局于    日之前函复。

上海市     税务局(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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