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说明
1.本表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填报,在每年的6月20日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
2.三项因素所属年度:填报收入、工资、资产的所属年度。
3.分配预缴申报期:填报备案年度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4.总机构、分支机构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全称。
5.总机构、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6.分支机构类型:按照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所属外省市分支机构(以前年度成立)、本年撤销的外省市分支机构、本年新成立的外省市分支机构四种类型选择填报。
7.总机构收入总额、工资总额、资产总额:填报总机构汇总后的上年度的金额。
8.分支机构的收入额、工资额、资产额:填报分支机构上年度的金额。
9.分配比例计算:某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0.35 ×(该分支机构收入额 / 各分支机构收入额之和)+ 0.35 ×(该分支机构工资额 / 各分支机构工资额之和)+ 0.30 ×(该分支机构资产额 / 各分支机构资产额之和)
10.分支机构的收入额、工资额、资产额合计应分别小于等于总机构收入总额、工资总额、资产总额。
11.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总机构留存。
附件二:
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
备案结果通知书
编号:
(总机构):
你单位《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计算表》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经核实,你单位填报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准予备案,分配比例有效期自
年7月1日起至
年6月30日止,各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详见《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表》。
上海市 国家(地方)税务局
年 月 日
说明: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送总机构,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三:
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