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沪国税所〔2012〕10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管理规程(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计算表

  2.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结果通知书

  3.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表

  4.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证明

  5.关于核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的函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三月七日

  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管理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配比例备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

  备案范围:本市跨地区(指上海市以外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