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切实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药监保化〔2012〕39号)
各分局,市保化审评中心,各化妆品生产企业: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保化〔2012〕5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结合《通知》的精神进行自查,并填写《北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产品名单》(附件1)上报给所在地分局。
二、市保化审评中心应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资料重点检查内容》对备案资料进行检查,发现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报告市局;并确保市局数据库中化妆品备案的信息准确有效。
三、各分局要将企业上报的《北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产品名单》和市局数据库中化妆品备案的信息进行对比,要结合年初下发的《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2年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京药监保化〔2012〕12号)的要求开展工作。在6月20日前完成对辖区内美白、祛痘和抗皱类产品生产企业的检查,重点检查产品备案资料、原料购入使用、生产工艺流程、生产管理和出厂检验等环节。对每家被检查的美白、祛痘和抗皱类生产企业,要填写《美白、祛痘和抗皱类产品检查表》(附件2),并于6月25前上报市局保化处。
在检查中发现生产未备案产品的要督促企业备案,并上报市局予以曝光,发现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重新备案,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应依法进行处理。
附件:1.《北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产品名单》
2.《美白、祛痘和抗皱类产品检查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附件1:
北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产品名单
填报单位: 企业地址:
序号
| 产品名称
| 是否备案
| 备案号
| 是否在效期内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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