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南京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指标体系监测统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市发改委、市统计局拟定的《南京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指标体系监测统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指标体系监测统计实施办法(试行)
(市发改委、市统计局 2012年4月)
根据《关于建立南京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指标体系和监测考核办法的意见》(宁委发〔2011〕64号)和《南京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指标体系和监测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宁委办发〔2012〕4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的监测统计工作,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分工
在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发改委与市统计局牵头开展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的统计监测工作,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汇总上报全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监测情况,协调解决统计监测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市各有关部门根据责任分工,负责收集报送指标数据,汇总分析工作进程,并加强与省对口部门的业务沟通协调,做好区县分解目标的指导督查。每个部门负责指标分为牵头指标、配合指标和审核指标三类,牵头指标由责任部门汇总监测统计,配合指标需要责任部门向牵头部门报送,审核指标为需要责任部门审核确认的区县个性目标。(部门责任分工详见附件)
二、报送要求
(一)明确责任人员。市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负责的牵头指标内容,将监测统计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保证准确及时取得各项指标数据和相关信息资料。各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牵头处室和具体工作人员名单报市发改委、统计局汇总。
(二)报送时间要求。牵头指标中,要求季度报送的内容,由责任部门分别在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分四次报送;要求半年报送的内容,在7月20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分两次报送;要求年度报送的内容,在次年1月15日前先行预报,20日前对已经确认的数据进行调整。配合指标由责任部门提前2天报送到相应指标牵头部门。区县目标完成情况,提前2天报送市有关审核部门,同步由各区县发改局会同统计局分别汇总报送市发改委和统计局。
(三)材料报送方式。部门和区县的季度报送内容,通过电子信箱分别报送市发改委和市统计局,邮箱地址:fgwzhc@njnet.gov.cn(市发改委),njla@js.stats.cn(市统计局)。半年和全年报送内容,除了通过电子信箱报送外,同时提供纸质文件,由牵头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发改委。
加快建立和完善网上信息报送和监测系统,近期完成并试运行。市发改委、统计局将部门和区县的现代化指标体系监测统计内容,汇总至南京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经济社会发展信息系统(南京市政务内网),并强化信息资源整合,实现数据报送、汇总、共享、分析等功能,全面展示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工作。
根据半年监测统计结果,年中对部门和区县进行考核讲评。年末进行全年部门绩效考核和区县综合考核,部门和区县日常数据报送工作情况,将作为部门和区县年末考核的重要参考。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上下沟通。在统计监测过程中,要认真研究指标解释,避免统计误差。对于部分省定指标的统计口径和统计方法还不明确的,要积极与省对口部门联系沟通,确保相关数据获得省对口部门的认可。对区县个性指标,市相关部门要与区县对口部门做好衔接,进一步完善并明确相关指标统计口径,加强对区县个性指标推进工作的指导。本办法试行过程中,如省有关指标统计口径细化和调整,将根据省定口径及时调整完善。
(二)强化质量控制。各责任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责任制,建立数据报送台帐制度,科学合理统计和报送相关数据,做到谁提供数据谁负责解释来源,谁报送数据谁对数据质量负责。市统计局会同市监察局将对部门和区县数据统计工作进行抽查,对于在数据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有关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年度参加部门绩效考核评优资格。
附件:南京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指标体系监测统计工作部门责任分工
附件:
南京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指标体系
监测统计工作部门责任分工
一、市委组织部(人才办)
(一)牵头指标
1、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
2、科技创业家培养数
3、千人计划创业人才集聚数量
指标口径:《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实施细则(试行)》(宁委办发〔2011〕70号)以及中组部组织国家千人计划明确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