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南京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12]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南京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种致灾因素明显增多,火灾发生几率和防控难度日益增大,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同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同人民群众的安全需求不相适应、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同现代社会管理要求不相适应等问题日益突出,消防安全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降低火灾危害,切实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12〕32号)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组织领导
(一)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各区县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应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各职能部门应依法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将消防安全与本行业、系统工作一并部署、考评,完善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横向互通、上下联动的消防工作协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建立“全民”消防工作机制,整合社会各方资源,积极规范和发展公益消防组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
(二)加强消防规划编制和实施。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同步审批、同步实施。总体规划中没有消防规划专篇的,规划、住建部门不予审批。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消防站位置和用地,规划部门应严格予以控制。主城区超过本区消防队保护半径的大型商业街区、高层建筑密集区规划建设时要同步考虑规划建设“微型消防站”。供水部门应根据城市建设进度,建设消防给水管道和供水设施,并加强各类供水设施的维护保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