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一)完善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把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有力手段,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合作的原则,负责本辖区、本行业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市、区县两级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应急技术指导中心,建立应急专家库,在万州区、黔江区共建渝东北、渝东南片区应急分中心,地质灾害严重区县(自治县)建立次级分中心;成立基层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建立受威胁群众“三户一组”联动机制,发生灾(险)情时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二)落实地质灾害应急措施。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制度,完善应急反应、专家会商、处置救援工作程序,尽快建立集预警预报、会商决策、综合协调与应急联动“四位一体”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避险演练,对重大隐患点每年汛前至少组织1次应急避险演练,其他隐患点开展1次群测群防简易应急演练;推进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对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强降雨时段的重大危险隐患点,当地政府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紧急转移或提前撤离避险;发生灾(险)情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专家意见指定队伍搜救失踪人员、评估灾害程度,开展调查勘查,实施排危工程,相应的资金管理部门及时下达计划和拨付资金,应急、民政、公安、交通、卫生、气象等部门做好统筹协调、灾害救助、治安维护、交通管制、救治防疫、气象预报等保障工作。

  (三)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在市应急综合救援总队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有效统筹市级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力量,加强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建设;区县(自治县)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乡镇(街道)应组建专门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力量,村(居)委会应急救援队伍应具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职能;做好地质灾害应急物资储备,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车辆、专业设备和抢险机具,加强应急救援队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

  九、加强监督管理,严密防范不当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

  (一)严格执行制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集镇规划和村庄、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极易发区和直接威胁区域从事可能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活动,严格控制巫山、奉节、彭水、武隆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在已治理地质灾害范围内及周边进行工程建设必须事先进行安全论证;规划部门要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作为规划选址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和公路、水利、铁路、市政基础设施周边的地质灾害,要结合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综合治理;规范矿山开采活动,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实施方案,严格执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