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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二)加强机构建设。进一步加强以地质环境监测站为主的地质灾害防治机构建设,配备调查专用车辆、监测仪器和野外工作用品。充实责任心强、懂技术、会管理的地质类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区县(自治县)专业技术人员中拥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2人,中级职称的不少于4人;中、低易发区区县(自治县)专业技术人员中拥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1人,中级职称的不少于2人。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特殊行业,对地质灾害防治一线工作人员实行特殊岗位补贴,对从事具体工作的管理及技术人员在待遇、晋升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三)强化科技支撑。积极开展院地、军地 、部门等多方面合作,充分发挥科研单位与院校技术力量,加强科技支撑;加强对复杂山体成灾机理、灾害风险分析、灾害监测与治理技术、地震对地质灾害影响评价、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技术、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管理等课题研究,创新防灾措施;加强在职人员的技术培训,不断进行知识更新,培养一批理论技术水平高、知识面广、实践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学术带头人,提高科技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加大资金投入。逐步增加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应满足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需要,并符合中央资金配套的规定和要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金、采矿权出让价款和地票交易金中提取资金设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的区县(自治县)年度专项资金不低于本地区当年财政收入的5‰,中、低易发区的区县(自治县)不低于2‰;探索先进机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工程治理、设备开发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专项基金,用于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和管理人员的意外保险和困难救助。

  (五)开展宣传培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纳入市、区县(自治县)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将每年汛前最后一周作为地质灾害宣传周,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开展地质灾害防灾避灾、避险自救知识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手段,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和政策;开设培训班,定期组织地质灾害防治具体工作人员、基层组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人员、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参加培训,每年培训人员5万人。

  八、强化能力建设,统筹力量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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