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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六、开展综合防治,采取以治理和搬迁为主的方式消除地质灾害隐患

  (一)完善防治体系。全市各级政府、部门要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确定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的防治重点,落实市、区县(自治县)、乡镇不同层级的防治责任,采取监测预警、工程治理和搬迁避让不同方式的防治措施,建立和完善“有重点、分层次、多手段”综合防治体系;实行挂牌督办制度,落实高风险隐患点防治责任,区(县)长为防治任务的第一责任人,隐患点所在乡镇(街道)为责任单位,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乡镇(街道)、部门制定和落实防治措施,对重大隐患点实施综合整治。

  (二)开展工程治理。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有效治理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合理使用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逐步消除大型地质灾害隐患;区县(自治县)积极筹措资金对本辖区地质灾害隐患实施工程治理;结合三峡后续工作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科学实施以移民新城镇“金汤工程”和蓄降水引发的变形严重、影响较大的地质灾害点等为重点的工程治理项目;结合库岸防护和城(集)镇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做到防灾与兴利相结合,提高集镇的地质灾害防治标准和治理安全等级。

  (三)实施搬迁避让。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评估、选址和制定政策、标准,逐步对危险性大、危害严重、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实施搬迁避让,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扎实推进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金土工程”,进一步出台优惠政策,结合农村土地整理项目,优先使用新增耕地指标收购结余资金和分配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15%地票交易价款资金,统筹巴渝新居、新农村建设、危旧房改造、高山移民、退耕还林、扶贫和救灾等资金,每年搬迁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1万人,搬迁总数超过10万人;将三峡后续工作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纳入生态屏障区人口转移方案中统一实施,统筹考虑移民搬迁和二、三期地质灾害搬迁避让补助政策和标准,按照轻重缓急逐步实施,保障生态实施前屏障区群众居住安全。

  七、健全保障机制,确保各项地质灾害防治任务顺利完成

  (一)完善规范标准。开展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为主要内容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标准化建设。加快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职责分工、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检查监督等方面的配套法规、规章;修订完善地质灾害责任认定办法、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出台地下空间建设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制定地下空间建设地质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方标准;完善以调查评价为主的规范标准,修订地质灾害排查和风险等级评定技术要求、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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