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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二)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实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负责人“一岗双责”制度,建立乡镇(街道)、村组负责制,将地质灾害防治机构、人员、资金、制度、措施等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终考核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区县(自治县)、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等谈话的重要内容,督促检查防灾责任落实情况。

  (三)构建防治工作新格局。全面发动社会团体、个人等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加强与驻渝武警部队的沟通联络和信息共享,依靠技术支撑单位、公安消防队伍、驻渝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等抢险救援骨干力量,全力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四、全面调查评价,夯实以排查调查和风险评估为主的基础性工作

  (一)加强隐患排查和动态巡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和长效机制,全力推进本行政区域、本行业范围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工作,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面排查,并严格执行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三查”制度,及时将排查结果、风险等级及防灾责任单位向社会公布;加强对城市建设、交通干线、水利工程、市政设施周边、矿山采空区、集镇以及人口密集区等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的重点排查,对高陡坡等地质条件复杂的未知区域,以及集中居住10人以上的农村居民点进行全面排查。

  (二)开展全面调查和重点勘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订方案、安排资金,以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单位为依托,在排查巡查基础上,以乡镇(街道)为单元开展地质灾害全面调查评价工作;加快实施地质灾害高风险区调(勘)查项目,逐步在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城区、重要集镇和居民聚居区开展环境地质调(勘)查,对威胁城(集)镇、学校、村庄等人口密集区域和重要设施的重大隐患点进行重点勘查;开展三峡库区水位升降对岸坡影响全面地质灾害调查评价,重点调(勘)查沿江迁建城(集)镇、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的高陡峡谷和顺向岩质岸坡,以及可能威胁航运安全的重大隐患点;加强国土、建设、交通、规划、市政、水利、人防、气象、地震等部门合作,加快推进都市圈城市地质调查工作,逐步解决因城市地质环境容量不足造成的地质灾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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