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2]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南京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小饭桌就餐学生的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11〕65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南八城区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学生小饭桌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的,为20名以内(含20名)中小学生提供校外就餐的餐饮服务活动。
第四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市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区政府对本辖区学生小饭桌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充分发挥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作用,加强对学生小饭桌的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加大对学生小饭桌监管工作人财物的投入,并将学生小饭桌监督管理工作列入对各街道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内容。
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的备案公示和监督检查。
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小饭桌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生小饭桌开办者是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区政府建立健全学生小饭桌综合治理和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共同做好学生小饭桌监管工作。教育部门应加大投入,办好学校食堂;工商部门依法对学生小饭桌进行监督检查;卫生部门负责对学生小饭桌公共卫生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环保部门负责对学生小饭桌开办者执行环境保护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对学生小饭桌开办者遵守治安和消防规定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