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对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培训,督促其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相关制度;
(三)建立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档案,记录市场内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四)定期对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及时制止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五)定期组织对现场制售食品进行质量检测;
(六)设置信息公示栏,及时发布场内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和相关职能部门公布的信息。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商场、超市等为现场制售食品提供场地、柜台的出租者未履行本条规定义务,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第十四条 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病患、公共场所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
第十五条 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街道或镇政府报告;
(二)协助有关部门和机构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当地街镇和工商、餐饮监管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当地街镇和工商、餐饮监管等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六)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中,按照监管环节及时开展抽样送检工作。
第十六条 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街道或镇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工商、餐饮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所在地街道或镇政府开展应急处理工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五章 营业执照办理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条件的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可向所在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办理营业执照须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