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2]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南京市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进一步加强对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01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11〕6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场制售食品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具备基本的制售条件,不提供堂食,加工与销售为一体的食品经营行为。
第三条 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食品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
第四条 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现场制售食品安全负总责。工商部门负责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的监管。餐饮监管部门负责现场制售餐饮服务行为的监管。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现场制售食品的质量检测工作。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五条 食品现场制售从业人员应当:
(一)在上岗前取得健康证明;
(二)患有《
食品安全法》第
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