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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情况的报告


  经过多年的清理、规范,目前我市已经基本杜绝了变相设立行政许可的情况,也没有发现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因行政审批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案件主要集中在规划许可、房屋和土地征收许可方面。

  二、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中遇到的问题。

  由于受现行行政管理体制、部门利益和传统观念的影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尚未完全到位,与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群众的期望和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存在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许可关系还未完全理顺。主要表现在:一是在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对于一项行政许可涉及到几个行政许可实施部门的,由于相关部门对同一许可事项规定的前置审批条件和许可顺序不明确,加之沟通配合不够,易发生脱节或互为前置条件的现象。二是部分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内容上有交叉和重复。如食品检验检测,涉及药监、质监、卫生等部门,几个部门都有许可权,容易造成重复监管检查和重复审批的问题。

  (二)行政许可改革缺乏配套机制。《行政许可法》旨在建设有限政府,把公共权力行使缩小在最小的领域,扩大社会自治权。这就要求把原来实施的一些可以由市场自律管理的许可事项,由行政管理变为市场自律管理。法律虽然赋予了行业协会等组织履行与行政许可相近或相似的职能,但对他们如何规范行使权力却没有规定,因此很容易形成行业依托和行业垄断。特别是一些关系公共安全,医疗卫生等方面的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将可能影响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切身利益。

  其次,一些行政许可项目虽然仍保留在行政机关内,但管理方式由行政许可改革成了备案或其它方式管理,从而使得此类行政行为脱离行政许可法的调整,在另外一个层面上造成了群众办事难和政府部门效率低下的问题。

  (三)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制度在实践中难以实施。虽然《行政许可法》规定了相对集中的行政许可权制度,但由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涉及到对行政权力的重新的调整和配置,在实践中很难得以实施。目前各地纷纷成立的行政服务中心也只能做到许可实施办公地点的相对集中,而不能做到行政许可权力行使的相对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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