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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下列举报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二十条 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在新闻调查中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参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南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受奖人

姓名

 

身份证

号码

 

联系

电话

 

性别

 

举报奖励事由

 

 

举报

级别

 

货 值

金 额

 

奖 励

金 额

 

案件承办部门

申报建议

 

 

 

盖 章

        年 月 日

食安办

初审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终 审

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备 注

举报人银行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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