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下列举报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二十条 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在新闻调查中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参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南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受奖人
|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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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
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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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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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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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奖励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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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处
理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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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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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 值
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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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奖 励
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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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办部门
申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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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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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办
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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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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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 审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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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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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举报人银行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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