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举报级别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能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能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第十条 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举报级别,并参照涉案货值数额的大小,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的5%及以下给予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的3%及以下给予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
(四)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涉案货值较小或无涉案货物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50-500元奖励。
第十一条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对举报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等违法行为和生产假冒伪劣食品“黑窝点”、“黑作坊”的举报人,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员,按举报奖励比例的上限予以奖励。
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同意的,奖励额度可以不受限制。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受奖励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方式确认:
(一)举报人实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
(二)对匿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线索,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当给予奖励;
(三)举报人同时向本级行政机关和上一级有关部门实名举报,上一级有关部门又将其实名举报转至本级的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同一举报人的,给予相应奖励;
(四)同一案件被两个以上(含本数)举报人分别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时间为准;内容不同的,依据贡献大小在一个案件奖励额度内分别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