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命名苏州工业园区为江苏省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区的决定
(苏卫应急〔2011〕28号)
苏州市卫生局:
根据你局申请,按照《江苏省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县(市、区)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2011年11月17-18日,我厅组织专家对苏州工业园区创建“江苏省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区”工作进行了考核验收。对照《建设标准》,考核验收组综合评议后认为,苏州工业园区在卫生应急工作组织体系、决策指挥、预案制度、监测预警、能力建设、信息管理、应急队伍、宣传动员、合作机制和应急处置等十个方面均达到《建设标准》基本要求。经研究,我厅决定命名苏州工业园区为“江苏省卫生应急工作示范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