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肺血管畸形栓塞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1〕220号)
各市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省医院协会:
为贯彻落实
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范肺血管畸形栓塞术的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肺血管畸形栓塞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作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肺血管畸形栓塞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准入和监管的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省医院协会按有关规定组织申报、审核。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江苏省肺血管畸形栓塞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肺血管畸形栓塞技术的临床应用,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开展肺血管畸形栓塞技术进行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肺血管畸形栓塞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肺血管畸形栓塞术是指采用导管经血管内实施介入栓塞,使畸形的肺血管(包括瘘)得以阻塞,达到减少或消除异常的肺血流通道,恢复正常的肺血液循环等目的的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肺血管畸形栓塞术必须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乙等及其以上等级的综合医院、心血管病专科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有介入放射专业)、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胸外科诊疗科目,有重症监护室和其他相关辅助检查科室。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临床诊疗工作10年以上,开展该项诊疗技术的科室应至少有20张床位。
(四)累计完成肺血管畸形栓塞术5例以上,包括采用弹簧圈、封堵器、医用生物胶及上述方法的联合应用,相关医疗工作无不良记录。
(五)医院设有管理规范、运作正常的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临床应用伦理委员会。
(六)有符合要求的介入放射学治疗无菌手术室
1、符合无菌手术条件。
2、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仪、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3、配备有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DSA)、高压注射器及有创肺动脉血压监测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