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具有鞍区肿瘤切除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作为主要术者,近3年完成鞍区肿瘤切除术15例以上,包括经蝶窦肿瘤切除术、经额或经外侧裂肿瘤切除术等。
(七)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技术检查评估,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平均住院日、病人生存质量、病人满意度、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或医师,暂停相关技术临床应用资质,并责令整改,整改期不少于3个月。整改后经评估符合条件者方可继续开展相关技术临床应用;整改不合格或连续2次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取消鞍区肿瘤切除技术临床应用资质,并向社会公示。
(八)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九)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鞍区肿瘤切除术诊疗器材,不得通过器材谋取不正当利益。
2、建立鞍区肿瘤切除术诊疗登记制度,在病人住院病历中留存相关诊疗器材条形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
3、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鞍区肿瘤切除技术诊疗器材。
4、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四、培训
拟从事鞍区肿瘤切除技术的医师应当接受至少6个月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由省级或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核认定。培训基地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相关专科医院,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准予开展鞍区肿瘤切除技术。
2、开展显微神经外科临床诊疗工作20年以上,床位60张以上,每年可完成鞍区肿瘤切除术30例以上,包括经蝶窦肿瘤切除术、经额或经外侧裂肿瘤切除术等。显微神经外科与鞍区肿瘤切除技术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近三年无与该项技术相关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3、有至少4名具有鞍区肿瘤切除技术资质的指导医师,第一执业地点为培训基地所在单位,其中至少2名为主任医师。
4、有与开展鞍区肿瘤切除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5、近3年,在核心期刊以上杂志发表本专业相关论文5篇以上。
6、每两年举办省级及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1-2次。
军队所属三级甲等医院如符合第2-6条,也可提出申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