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鞍区肿瘤切除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2〕10号)
各市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省医院协会:
为贯彻落实
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范鞍区肿瘤切除技术的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鞍区肿瘤切除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作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鞍区肿瘤切除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准入和监管的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省医院协会按有关规定组织申报、审核。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江苏省鞍区肿瘤切除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鞍区肿瘤切除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临床技术应用能力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开展鞍区肿瘤切除技术进行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此项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鞍区肿瘤切除术是指经蝶窦、经额或经外侧裂等途径切除鞍区肿瘤的技术。鞍区肿瘤主要包括鞍区垂体瘤、颅咽管瘤、鞍结节脑膜瘤和蝶骨嵴内侧脑膜瘤。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鞍区肿瘤切除术必须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乙等及以上等级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神经外科、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
(三)从事该项技术的医院必须有独立的神经外科病房,床位40张以上,能独立开展神经外科四级手术,有良好的显微外科操作基础。
(四)每年完成15例以上鞍区肿瘤切除术,包括经蝶窦肿瘤切除术,且经额或经外侧裂肿瘤切除术不少于10例。肿瘤全切达80%以上,且死亡率低于10%,近三年无与该项技术相关并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五)医院设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临床应用伦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健全、审查规范。
(六)有符合要求的无菌手术室
1、空气洁净度达到100级。
2、能够进行心、肺、脑复苏抢救,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仪、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配有必备的抢救药品。
3、配有神经外科手术专用显微镜、显微外科手术器械、术中内窥镜辅助设备及鞍区肿瘤切除术所需要的其他设备、设施。
(七)其他辅助科室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