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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肺自体移植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七)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九)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肺自体移植术所需医用器材,不得通过器材谋求不正当利益。
  2、建立肺自体移植术医用器材登记制度,在病人住院病历中留存手术医用器材条形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
  3、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手术相关器材。
  4、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四、培训
  拟从事肺自体移植术的医师应当接受至少12个月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由省级或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核认定。培训基地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甲等综合或肿瘤专科医院,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准予开展肺自体移植术。
  2、开展肺肿瘤外科诊疗技术30年以上,肿瘤相关外科床位数100张以上,肺血管外科技术与组织修复重建技术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
  3、每年可完成肺自体移植术2例以上,包括全肺切除、离体肺脏保存、肺血管吻合等扩展内容。近三年,相关医疗工作无不良记录。具备肺自体移植术所需要的设备、设施。
  4、有至少3名具有肺自体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第一执业地点为培训基地所在单位,其中至少1名为主任医师。
  5、每年有相关论文发表于国内医学核心期刊或科学引文索引(SCI)期刊。
  6、每两年举办省级及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或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1-2次。
  军队所属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如符合第2-6条,也可提出申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二)对医师的培训要求
  1、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肺自体移植术至少2例,包括全肺切除、离体肺脏保存、肺血管吻合等扩展内容,并经考核合格。
  2、在指导医师的指导下,学员应参与对患者全过程的管理,包括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多专科会诊、手术方案制定、术中关键步骤的操作、诊疗过程记录、围手术期管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手术后随访等。
  3、在境外接受肺自体移植技术培训6个月以上,完成本规范规定病例数的医师,具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省级或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基地考试、考核合格后,可以认定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三)培训工作基本要求
  1、使用经省级或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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