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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肺自体移植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1、检验科: 能够满足常规的化验检查。
  2、医学影像科:有核磁共振(MRI)和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能够采集移植受区的影像学资料。
  3、病理科:能够进行常规的组织活检诊断
  (八)至少有2名具有肺自体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并均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与开展本技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肺自体移植技术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第一执业地点为申请单位。
  2、有10年以上肿瘤外科或涉及血管吻合项目的其他外科专业临床工作经验,且有5年以上血管外科和组织重建临床工作经验,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近3年作为术者完成肺自体移植技术1例以上,包括全肺切除、离体肺脏保存、血管吻合等扩展内容。
  4、经过肺自体移植技术相关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5、每个医疗机构开展该项技术的医师不少于2名。
  (二)麻醉医师
  具有麻醉专业副主任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过肺自体移植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与肺自体移植技术相关的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肺自体移植术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每例肺自体移植术应当成立治疗组,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人数不少于1名。手术由具有本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副主任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和实施,术后制订科学合理的治疗与药物管理方案。
  (三)实施肺自体移植术,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及替代的医疗方案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建立肺自体移植术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做好随访和术后效果、用药不良反应及并发症等记录。完成每例次肺自体移植术后,都要保留相关信息,建立数据库。
  (五)医疗机构近3年完成肺自体移植技术至少2例,包括全肺切除、离体肺脏保存、肺血管吻合等扩展内容。手术成功率达90%以上。
  (六)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技术检查评估,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药物不良反应、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平均住院日、病人生存质量、病人满意度、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或医师,暂停相关技术临床应用资质,并责令整改,整改期不少于3个月。整改后经评估符合条件者方可继续开展相关技术临床应用;整改不合格或连续2次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取消肺自体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资质,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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