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肺自体移植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2〕16号)
各市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省医院协会:
为贯彻落实
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范肺自体移植技术的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肺自体移植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作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肺自体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准入和监管的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省医院协会按有关规定做好申报、审核工作。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江苏省肺自体移植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肺自体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临床技术应用能力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开展肺自体移植技术进行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此项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肺自体移植技术是指切除一侧全肺,在短时间离体状态下剔除病变肺组织,再将健康的肺组织植回胸腔,从而最大限度地切除病变肺组织,保全健康肺组织,以显著提高病人术后生存期和生活质量的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肺自体移植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甲等综合或肿瘤专科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胸外科、重症医学科等诊疗科目。
(三)开展肺肿瘤外科诊疗技术10年以上,胸外科或肿瘤外科床位50张以上,肺血管重建技术在本省三级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近3年完成肺自体移植手术至少2例,包括全肺切除、离体肺脏保存、肺血管吻合等扩展内容,相关医疗工作无不良记录。
(五)医院设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临床应用伦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健全、审查规范。
(六)有符合要求的无菌手术室
1、符合无菌手术条件。
2、能够进行心、肺、脑复苏抢救,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仪、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配有必备的抢救药品。
3、配有肺自体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及血管吻合外科专用设备和器械。
(七)其他辅助科室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