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强化社会救助。符合城乡低保户和五保户条件的特扶对象纳入民政救助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特扶对象因灾害、病残等原因导致家庭条件困难的,及时给予生活救助、大病救助、临时救助。
7.优先纳入公益养老机构。由政府出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在接纳特扶对象时,属于无偿接纳对象的应优先接纳,属于有偿接纳对象的给予每人不低于10%的费用减免。
8.优先享受住房保障。特扶对象在购买、租赁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国有直管公房时,应予优先,并按政策减免相关费用。农村特扶对象中符合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条件的应优先纳入计划,按规定给予补助,并引导协助特扶对象改造危房。
9.关心特扶家庭成员。特扶家庭中的残疾独生子女,优先享受《常德市残疾人扶助办法》规定的救助。特扶对象的伤残、死亡独生子女的子女属于独生子女的,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时,优先纳入资助范围;在参加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时,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后,还可享受不低于补贴标准50%的额外补贴优待。
10.关爱特扶对象身心健康。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每年为特扶对象开展一次免费身体健康检查。要采取设立特扶对象免费咨询电话、开办免费咨询门诊,组织专家上门走访等形式,对特扶对象开展心理辅导。
11.建立走访慰问制度。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特扶对象所属单位、村(居)委会要关心特扶对象,节假日期间要开展走访慰问活动。特扶对象所属单位、村(居)委会要对特扶对象进行定期探望。
三、加强特扶家庭关爱行动的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特扶家庭关爱行动工作由各级政府牵头负总责,人口计生、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残联等部门分工协作,具体落实。
2.强化投入保障。特扶对象增加生活补助资金、“新农保”代缴的个人部分资金、提高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各区县(市)财政负担。“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额外补贴优待,由区县(市)社会抚养费和“生育关怀”基金予以解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身体检查费用、公益性养老机构接收特扶对象减免的费用在县级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市本级“生育关怀”基金根据各地关爱行动工作开展情况给予补助,对承担免费心理咨询、心理辅导的机构给予补助。其他各类社会保障政策中的资金优惠和减免部分,由各部门社会保障资金予以解决。纳入“助保工程”的特扶对象签订借款协议书后,资金从市“助保工程”专户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