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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常德市委、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关爱行动的意见

中共常德市委、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关爱行动的意见
(常发〔2010〕18号 2010年8月17日)


  为了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群体解决实际困难,现就推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以下简称“特扶家庭”)关爱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特扶家庭关爱行动的重大意义

  特扶家庭是在推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过程中,模范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一类特殊群体。进一步做好特扶家庭的生产、就医、住房、养老等方面的工作,将特扶家庭优先纳入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障体系,帮助特扶家庭解决实际困难,让他们精神上得到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作用,促进人口计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为建设工业强市、文化名城、和谐常德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全面推行特扶家庭关爱行动

  1.明确特扶对象。主要是指我市符合《湖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规定条件,持有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颁发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有效证件的人员。

  2.及时发放扶助金。按照省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扶助金,属独生子女伤残特扶对象的每人每年发放960元,属独生子女死亡特扶对象的每人每年发放1200元。

  3.全面增加生活补助。为特扶对象每人每年增加600元生活补助。各区县(市)财政部门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花名册,委托扶助金代发机构年底一次性打卡发放。

  4.加大养老保险扶助。农村居民中特扶对象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给予未满60周岁人员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的缴费补助,已年满60周岁人员,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增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待遇。区县(市)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提供特扶对象花名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缴费手续和发放养老金。常德市本级原国有企业置换身份人员中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特扶对象优先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工程”,助保对象可申请本人应缴保险费额度的50%,借款最高不超过8000元限额。

  5.加大医疗保障扶助。农村居民中的特扶对象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范围,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代缴,并在报销住院费用时不设起付线、对补助后的自付住院费用(含起付费用)再给予10%的补助优待。城镇居民中的特扶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代缴,在报销住院费用时享受不设起付线、提高10%的报销比例优待。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特扶对象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在报销住院费用时享受不设起付线、提高10%的报销比例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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